网友甄先生的父亲多年前在一家县医院治疗癌症。现在病情恶化,甄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一位老中医。老中医希望能看看以前的病历,更加全面的了解病人的发病过程。甄先生不知道时隔多年医院是否还保存着父亲的病历。医疗事故律师网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病历保存时间的信息,如果您想了解以上内容可以认真阅读以下专业律师平台网小编悉心为您准备的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阿拉善盟医疗过错律师介绍病人的病历医院会保存多久
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存放时限不可小于十五年。
阿拉善盟医疗过错律师介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阿拉善盟医疗过错律师介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二、阿拉善盟医疗过错律师介绍病人如何获得自己的病例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甄先生可以对照以上的病例保存时间要求来进行判断。如果当年是住院治疗的,那么三十年以内都应该能够查到。如果当时是在门诊治疗的,那么病例也会有十五年的保存时间。若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小编建议您,可以到专业律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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